Off-label 不是罪:從仿單到 Promotion,拆解外商藥廠的恐懼與文字獄
藥廠版「佛地魔」:那個大家不敢講的字——Off-label
今天我想來聊一個,在藥廠裡面大家都不太敢碰觸的字:off-label。
對,我就是要光明正大來聊。
你如果在藥廠待過,尤其是外商藥廠,應該很熟那種氣氛:合規(compliance)教育訓練一輪接一輪、規範一條接一條,彷彿你只要一不小心說錯一句話、多放一個字,就會被抓去「放大檢視」(擴大解讀)——搞得好像你在做什麼殺人放火、傷天害理的事一樣。
而我觀察到一個超有趣的現象:藥廠同仁聽到 off-label,那個反應真的很像在看《哈利波特》。你知道的,就是那個「不能說出名字的人」——佛地魔。
大家聽到就立刻聞字色變,甚至不是「不想講」,是「連丁點字都不想沾到」。會議室門關起來也不太敢講;更不要說 email、訊息、通訊軟體,彷彿只要你的文字裡面出現任何一點潛在可能沾到邊的訊息,就會被拿去用顯微鏡下檢視,然後被質疑你是不是在做 off-label promotion。
但我一直覺得:off-label 這個字某種程度被過度妖魔化了。
到底可怕的是 off-label 本身?還是 off-label promotion?
其實,差一個字,天差地遠。
先把名詞講清楚:什麼是 Off-label use?「Label」到底是什麼?
先講最基本的:Label 在這裡講的不是「貼紙」,而是藥品的仿單,也就是常說的 Package Insert (PI)。
仿單是什麼?簡單講就是:這個藥在衛生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,被允許「可以這樣用」的規格說明書——包含:
核准的適應症(indication)
可以用在哪些族群(population)
用法用量(dose, schedule)
給藥途徑(route)
以及相關安全性、警語、禁忌、不良反應…等資訊
那什麼叫 off-label use?顧名思義就是「仿單標示外使用」。
你只要有任何一點點跟仿單不一樣——理論上都可以被歸進 off-label 的範圍。常見的包括:
未核准的適應症(仿單只有用在 A 條件下的特定疾病,你拿去用在此條件外都算 B)
未核准的族群(仿單是一般成人,你拿去用在兒童、特殊族群)
不同的劑量/療程(仿單是固定劑量,你用更高/更低、或療程不同)
不同的給藥途徑/合併其他用藥方式...等
簡單說 off-label 本身其實就是一句話:
它在描述藥品的「用法」是不是落在仿單核准範圍內。
由於相對的 on-label 是屬於正面表列,有被文字明確描述到的用法才屬於核准範疇,顯然較為嚴格且範圍狹窄。
因此 off-label 這個字本身並不具有道德判決性,也不是一句「你犯法了」。
很多時候它就只是客觀狀態的描述:
「這個用法還沒被核准寫進國內仿單」——就這麼單純。
醫師 Off-label 處方合法嗎?(為什麼世界各國都不太管醫師,但很管藥廠)
接下來是大家最愛問、也最容易混淆在一起的問題:
醫師開立 off-label 的處方算不算違法?
結論先講:在多數國家/法域的監管邏輯裡,主管機關通常不會用「禁止」的方式去限制醫師基於臨床需要做 off-label 處方。因為醫師的處方行為本質上屬於醫療專業判斷:面對的是真實病人、真實臨床情境,而且很多科別(例如小兒科、精神科等)歷史上就存在「核准證據跟臨床需求永遠有落差」的現實。
但這不代表醫師「愛怎麼開就怎麼開」。
醫師做 off-label,通常會伴隨更高的風險與責任——尤其當發生不良反應、療效不如預期、或病人覺得沒有被充分告知時,就可能演變成醫療糾紛、民事責任,甚至專業倫理與醫療常規的爭議。
以台灣來說,雖然一般人常覺得「好像沒有一條法律寫得超明確」,但實務上確實有主管機關的指引性文件被廣泛引用——衛生署於 民國 91 年 2 月 8 日「衛署醫字第 0910014830 號函」,主要說明了「藥品於仿單核准適應症外使用」的原則。它的精神大意就是:醫師要做 off-label,不是不能做,但要站得住腳,至少包含幾個面向:
要有治療上的需要,不是隨便試
要符合醫學理論與臨床合理性,最好有文獻或證據脈絡
要做充分告知病人並取得同意(informed consent 的概念)
使用過程要注意安全監測、不良反應、交互作用等
用藥要更謹慎、避免不必要的複雜合併
講白一點:醫師可以做 off-label,但你要能說清楚「為什麼這樣做對病人合理」,而且要讓病人知道你在做什麼。
這就是世界各國大多採取的路線:不把醫師的手綁死,但要求專業責任跟溝通紀錄要做足。
然後,重點來了——
醫師可以做,不代表藥廠可以講。
同樣一句 off-label,在醫師身上常被視為「醫療行為」的一部分;到了藥廠身上則被視為「商業行為」的一部分,尤其 commercial team 身上,就很容易被擴大解讀成另一件事:promotion。
真正讓藥廠怕的,是 Off-label promotion:差一個字,從「醫療行為」變「商業風險」
很多藥廠同仁(尤其向來以名門正派自居的外商藥廠而言)真正「聞字色變」的點,其實不應該是 off-label 這個客觀現象的本身,而是緊接在後那個帶有負面意味(但卻才是商業本質)的用字:promotion。
因為藥廠是什麼?說穿了本質還是 business。你只要一開口在談產品、談療效、談使用方式——在外界眼中(更別說衛生主管機關或吹哨者檢舉人那些戴著有色眼鏡者的眼中),它天然就很容易被解讀成「你就是在推銷」!同樣一句話,如果從醫師嘴巴講出來,大家會說這是「專業臨床判斷」或「最新醫學發展」;如果從藥廠同仁嘴巴講出來,很多時候就會被解讀成是「行銷宣傳」。這不是藥廠同仁委屈不委屈的問題,而是立場跟角色本質上就不一樣。
所以什麼叫 off-label promotion?用一句話簡單講就是:
你可以把它理解成:把 off-label 當成賣點在講。而這件事,在多數國家都會被抓得很緊,因為主管機關在意的不是你有沒有讀過文獻、知不知道新數據,而是你「以商業目的」去影響處方與用藥選擇,可能造成:病人安全風險、資訊被誤導、健保/保險給付被不實申報、甚至整個監管體系的信任被破壞。藥廠對外(醫療人員或大眾)宣傳、行銷、推廣「未核准用途/超出核准範圍」的用法或療效。
以台灣的環境來講,主管機關對「藥品廣告/宣傳」的定位,本質上就跟「招徠銷售」綁在一起:只要你是用傳播方式去宣傳醫療效能,就被認定目的是要促進銷售,那就會落入藥事法對藥品廣告的管制範圍;而藥品廣告本來就有「要先核准、內容要跟核准事項一致」這種硬規則,踩到線就是罰鍰處分。
也因此你會看到一個很現實、但也很關鍵的結論:
醫師可以做 off-label 處方(是醫療行為),但藥廠不可以講 off-label 敘述(很容易被認定是 promotion 的商業行為)。
角色不同,後果就是兩個世界。
灰色地帶最容易出事的三種場景:我在外商藥廠十幾年的觀察
講到這裡,來聊聊我覺得最「藥廠日常」的地方:真正讓人焦慮的,往往不是什麼高大上的法條,而是那些看起來好像沒怎樣、但又可能被無限上綱、擴大解讀的場景(灰色地帶)。
A. 內部訓練提到未上市/未核准適應症:到底算不算 promotion?
很多人第一反應是:「內部訓練而已啊,又不是對外廣告。」——沒錯,只在內部的教育訓練並不等於直接「對外宣傳」。但藥廠怕的從來不是「表面上你有沒有直接對外講」,藥廠怕的是:你的目的(intention)跟後續行為會如何被他人解讀。
因為現實是這樣:
你在內訓裡講了某個未核准適應症,接著如果又有人把這些內容變成業務話術、變成對醫師的「引導」、甚至跟獎酬、KPI、活動策略連結在一起——那它就不只是「教育」那麼單純了。到時候主管機關或外部調查的人,可能不會用你心裡想的那種善意來解讀,而是拿著顯微鏡問你一句:
「你講到這個字,是不是就是要讓業務出去推銷?」
所以你才會看到很多公司最後乾脆走到一種彷彿「走火入魔、矯枉過正」的極端:
不是 Medical/Scientific 的角色與場合,死都不碰 off-label。
不是因為內訓本身違法,而是因為它太容易在事後被拿去解讀成「意圖證據」。
如果真的有必要在內部提到,至少要清楚切割——例如用很明確的 disclaimer,把「這是學術資訊/僅供內部知悉用/非推廣用途」寫清楚;而且更重要的是:後面真的要避免有同仁拿去做 commercial 的溝通。否則你寫再多 disclaimer,最後也只是「看起來很努力自清」而已。
B. 內部 email/活動簡報/群組傳資料:本質是交流,但最怕被當成「意圖證據」
除了內部會議之外,大家一般連 email、訊息都不敢碰到任何 off-label 的資訊,彷彿手指碰到 關鍵字就會爆炸,擔心會被截圖拍照、被放大檢視、被當成殺人放火一樣的罪證。
而這種焦慮也不是空穴來風。因為在過往很多調查或稽核情境裡,真正會被翻出來看的不是你口頭講過什麼(口說無憑),而是你留下(或被留下)了什麼 document:
Email
chat 訊息
內部簡報
訓練教材
會議紀錄
它們都可能被拿來拼出一個"故事":「公司是不是有在推廣尚未核准的用途?」
所以很多合規或醫學部門的同仁就會用一種「顯微鏡級」的標準盯著所有文字紀錄。站在他們的角度,他們也怕:如果未來真的出事,火燒起來會燒到自己,別人會問他們:
「你是 compliance / medical,你怎麼沒審查到?怎麼沒有跳出來制止?」
於是你就會看到各種讓 commercial 同仁覺得很磨耗的要求:補文件、寫紀錄、留流程、做澄清……,解釋那些可能只是欲加之罪的莫須有罪名。
或許很心累,但這也就是薪資酬勞的一部分(薪水三成分:打工、坐檯、遮羞)——你要擔任藥廠行銷人員,注定就要沾滿這一身腥。(沒辦法,Commercial 就是髒)
提供幾個務實的自保原則:
你不確定是不是 off-label?先不要直接進入討論,建議「轉 Medical 協助」
醫師客戶真的需要討論未核准資料?就讓「被允許的人」在「被允許的流程」下處理
做好紀錄:留下你「有合規遵循流程」的一切相關紀錄。
C. 商業研討會:事前 slide 都 on-label,但現場醫師突然加了 off-label 使用的病例
這一段真的是典型「合規灰區」:
你事前送審的內容都 OK,都 on-label,結果講者當天現場 final 突然多秀了幾張「自己的臨床病患案例」,然後那個用法偏偏就是 off-label。
那到底算不算 off-label promotion?
一般來說:風險高,你很難一句話切乾淨。
因為活動是你們公司主辦(或贊助、高度介入),在外部眼中它就是一個「promotional 場域」。講者即便說「這是我個人經驗」,但他是受邀來你們活動上演講、領取你們的 speaker fee、站在你們公司的舞台——別人未必會把它當成純學術發表,而是會問:
「你們公司是不是默許、甚至希望他講這個?」
有在藥廠任職過的同仁應該都心知肚明,真實世界這樣的畫面有多常發生,大家也不需要假掰唱高調,因為醫師客戶的可控性就是有限,管你藥廠有多少內規條文都跟外部客戶無關。
一般比較安穩的做法,通常都是準備好「你怎麼證明公司沒有 promotion 的 intention」:
事前合約與溝通:明訂只講送審版本、不得臨時加料
現場主持人提醒:開場就講清楚本活動立場、內容範疇與合規界線
現場備援機制:真的偏題時,主持人要不要介入?怎麼介入?(當然這很考驗)
會後紀錄 (錄影錄音、存檔 slide) 與通報:把「發生了什麼、公司做了什麼」記下來
講者不願提供 final slide/未發表 data:醫師有其自由嗎?藥廠有權要求嗎?
先講最核心的:看服務合約。
今天醫師願意擔任講者,本質上就是一個合作:你提供平台、資源、費用;他提供內容、時間、名聲。那既然是合作,就一定會有規則。
如果合約寫明「需事前提供 slide 供審查」
那醫師接了,就等於同意照流程走。如果醫師有尚未發表的 data、機構限制、病人隱私、或個人學術考量不願意提供
那他也完全可以選擇:不要答應接這場活動。
如果醫師答應了演講邀約,後續又不配合相關 slide 送審或不願意只講 on label 的內容呢?
藥廠當然可以站在為了避免 off label promotion 的疑慮風險,而斷然將這位醫師封殺,未來永久禁止邀約,頂多就是得罪了一個客戶,少了一位有影響力的醫師幫忙站台,或因為減少了互動進而影響了部分的產品處方。
而醫師當然也可以評估,是否需要考量藥廠資源的給予與否,而讓自己感受委屈需要配合藥廠的遊戲規則。而大家也可以靜下心來想想:
- 是藥廠少了這位醫師的支持比較 suffer?還是醫師少了這家藥廠的支持會比較 suffer?
- 藥廠邀約的醫師意外講到一句 off label ,會造成公司鉅額賠款的可能性比較大?還是因為好的speaker帶來好的演講,傳達好的使用經驗讓潛在產品成長的機會比較大?
- 就算承擔風險讓公司產品業績成長,是否就會回饋到同仁的實質薪資?還是只有當出事之後讓相關同仁被懲處甚至開除?
想清楚看明白這箇中微妙之後,你就會理解很多現實生活中反覆上演的戲碼與操作,都只是供需關係跟生存之道而已。
罰則與後果:台灣 vs 國際(為什麼外商會嚴重到「走火入魔」)
講到這裡,很多人會問:
「所以到底會怎樣?真的有那麼可怕嗎?」
台灣多數時候就是行政罰,罰錢為主。
依《藥事法》,藥商違規發布未核准用途之藥品廣告,可處新臺幣20萬~500萬元罰鍰;情節重大者,還可能依《藥事法》第66條、91條、92條追究刑責或更高額罰款。
(跟國外比起來,國內的罰則算是小菜一碟)
但外商之所以會「矯枉過正」,核心原因不是台灣罰多重,而是他們腦袋裡背著一整套國際血淋淋的歷史包袱——在美國這類案件,動不動就是數十億美元等級的和解金、刑事責任、加上後續多年被監督的 Corporate Integrity Agreement(CIA)文化。
例如 GSK 的 30 億美元案、Pfizer 的 23 億美元案、J&J 超過 22 億美元案,都是很經典、很多人聽過的案例。
所以你會看到外商內部對 off-label promotion 的恐懼,主要是因為他們印象裡:在某些市場,這不是罰一罰就過去——它可能會讓公司好幾年都在還債、被監督,甚至組織大地震。
Off-label 是客觀事實,不該妖魔化;可怕的是把它變成政治工具
前面把名詞、規則、風險講了一輪,你可能會覺得我是不是要開始「勸世」或「講大道理」了。沒有。
我這篇文章真正想講的,其實是:
Off-label 本身並不可怕,可怕的是時常被拿來當成政治操作的工具。
我在藥廠這十幾年,看過太多次:
off-label 被妖魔化到像佛地魔。
大家聽到某些關鍵字,不是討論「它是不是合理、是不是有 evidence」,而是直接進入「聞字色變」模式:椅子先往後退三步、眼神開始飄移、空氣瞬間凝固,然後有人低聲說:「欸欸欸…不要講到那幾個字啦。」
甚至有些公司已經不光是「謹慎」而已,是走到一種走火入魔、文字獄的程度。
當然不是要去採 promotion 的線——我完全同意該管就要管。問題是,有些時候「管」已經變成一種肅殺的氛圍:
會議室門都關起來了,還是怕;
討論明明是內部學術討論或未來發展計畫,還是怕;
連 email、訊息、簡報,只要沾到一點點相關字眼,就像是在做什麼殺人放火違法亂紀的大事一樣,擔心會被截圖拍照、會被放大檢視、會被當成罪證。
你說這些恐懼完全沒有原因嗎?也不是。
合規、法規、主管機關的監管,本來就有它的必要性——畢竟藥品是用在人身上,宣傳失控真的會出事。
我也同意:合規或醫學角色(compliance / legal / medical)很多時候是公司「安全把關者」,他們要當那個提醒大家「慢一點、想清楚」的人。
然而,合規在保護公司(還是保護自己?)的同時,也可能讓公司出現副作用——每個人都活在放大鏡甚至顯微鏡底下,久了就會變成「不要說、不要寫、不要碰」的文化。
更慘的是,有些時候 off-label 這個議題,根本不是在談病人安全或法規精神,而是被拿來當成政治操作、扣帽子的工具。
過往就有這種情境:某個人公司要他走,找不到合理的理由,那怎麼辦?
就從他日常的每一句話、每一封信、每一個字裡面「找影子」。
台語不是有句話嗎?「講到一個影子,就生一個兒子」。
有些人就是這樣:看到影子就直接當成罪證,然後開始拼故事、拼動機、拼意圖。
最後你會發現——欲加之罪,何患無辭。
想定一個人罪,還真的不怕沒藉口。
而這才是我們最值得反思的點:
Off-label 本身是客觀事實,是一種「用法的描述」,而不該是一種道德的判決。
很多現在寫在仿單上、被你當作「天條」的核准適應症,在更早以前也都曾經是 off-label。
它可能只是國內外上市時程的「時間差」、可能是「廠商商業考量還沒申請」、可能是「證據還在累積」、也可能是「市場策略廠商決定不投入」。
off-label 可能沒有充分證據顯示有效,但也未必等於沒效;off-label 可能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安全,但也不等於就是危險。它很多時候就只是:目前還沒被核准在仿單上——就這樣而已。
我們要管的,是「promotion」那件事。
我們要避免的,是「商業目的去推廣未核准用途」。
但我們不應該把「off-label」四個字本身當成禁語,更不應該把它拿來當作政治鬥爭的工具。
給藥廠行銷銷售同仁的「生存守則」:別怕談概念,但要懂得保護自己、保護公司、也保護病人
如果立志進廚房當廚師,你就別怕熱。
Commercial(業務/行銷)本來就比較容易被放大檢視,這不是你個人衰不衰,是角色天生就站在火源旁邊(賺的錢天生就是比較髒)。
但「別怕熱」不代表叫你亂來。相反地,是叫你更懂得怎麼做才是「該做的事」——而不是被恐懼牽著走。
整理幾條我覺得實用的生存守則:
該轉 Medical 的就轉 Medical
醫師要問未核准資訊?你不要硬扛、不要逞強、不要在現場 freestyle。你只要一句:「這部分我幫您轉由 medical/scientific 同仁跟您更完整討論。」該走流程的就走流程
LMR/審稿/送審不是為了折磨你,是為了讓你未來可以說:「我有照規矩來。」不要用「暗示話術」硬把話題導去 off-label
你想講得很技巧、很像在「只講事實不算推廣」——拜託,這種最危險。因為被抓的通常不是你講了什麼,而是你「引導」了什麼。留下合理合規紀錄
保存好「你有按照流程、你有轉介、你有提醒界線」的歷程紀錄。公司相關的文字紀錄要像在寫給陌生人看的
Email、群組、會議紀錄,請預設有一天都會被拿出來檢視。
寫者無心讀者有意,避免任何有風險的字眼,less is more。活動 Before / During / After 都要有招式
Before:講者溝通、合約條款、送審版本、主持人溝通
During:開場提醒、主持人控場、現場備援(真的偏題要怎麼救)
After:存檔、紀錄、必要時通報與內部檢討
真的遇到被扣帽子:你要能拿出「我有照流程做」
that's it。你不用辯論道德,你只要把流程文件拿出來。
「手裡拿著鐵鎚的人,看每個問題都像釘子。」
跳出藥廠小圈圈:醫療人員與一般民眾能不能看/討論 off-label?
藥廠裡打工的人日子過久了,常會有一種錯覺:好像以為全世界都被同一套規範綁住。
但其實不是。那套 off-label 的緊箍咒主要是套在「藥廠的商業宣傳」上,不是套在「人類閱讀與討論資訊」上。
醫療人員看文獻、參加研討會、討論未核准用法、交流臨床經驗——這本來就是醫學進步的一部分。
一般民眾自己上網查公開資料、看國外研究、討論新療法——你要怎麼禁止?你根本管不著。
有什麼好不能講?讓我們把“恐懼”變成“理解”
我為什麼要來談這個沒什麼人敢碰的話題?
因為我覺得很多藥廠同仁對 off-label 的恐懼,早就不是「法規教育」了,而是一種集體邪教式的焦慮。
大家怕的,其實不是那幾個字本身;大家怕的是:
我會不會因為一句話、一封信、一張投影片,就被扣帽子?
我會不會因此丟掉飯碗?
我會不會變成那個「被抓來祭旗」的人?
大家害怕的不是 off-label,而是怕被 off-label 搞到丟了工作影響生計。
我可以理解這種飯碗焦慮。
當你缺乏生活選擇權的時候,當然就會聞字色變。
但其實把這個問題推到極致,如果真的因為 off-label 的議題導致炎上,
對公司來說最多就是有限金額的賠款,以台灣的勞基法來說這樣的賠款無法溯及到員工個人,
對員工來說公司的懲罰除了記過降職之外,最多了不起也就只能解僱。(不然還能怎樣?難道會槍斃嗎?別鬧了)
以藥廠很多有專業證照的醫療人員來說,今天公司就算把你從藥廠的圈圈踢出去,睡一覺隔天醒來,你還是可以回去擔任醫療人員的身分進行執業;你也還是可以當一個一般人,照樣閱讀、照樣討論,想看多少 off-label 的資訊,完全沒人管得著。
換句話說——off-label / off-label promotion 這整套狂野般的恐懼,其實僅存在於藥廠的小圈圈裡(自嗨)。一旦跳出這個小圈子,世界其實很大,根本就沒有人會 care。
身為員工,如果你已經有足夠的經濟基礎,沒有非靠這份工作才能維生的話,只要你行的正坐的挺,行為坦蕩無愧於心,對於某些似是而非的潛在不實指控,其實根本就無須畏懼也可以無感。
而那些矯枉過正或為了力求自保而劃清界線忙著自清的人,往往都是沒有太多生存的選擇權。
對於這樣的人,我們也要報以理解和給予同情。
off-label 是客觀事實;off-label promotion 才是紅線;
合規有必要,但別讓它變成文字獄;更不要讓它淪為政治操作的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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